7月1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处分法》)开始施行。该法明确,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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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永居、长居有什么区别
1.取得外国国籍
实践中,判断国籍通常以护照为准。如果加入了外国籍,应持有外国护照。依据《国籍法》,中国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如果已经加入外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因此,对于已加入外国籍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依法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2.取得外国永居
永久居留资格(permanent residence,简称pr),即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日本“永驻”等。虽然称为“永久”居留权,但实际上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满足了续签条件(通常为移民监),才可以继续获得永居权。
有网友提问,许多国家都有“移民监”,比如取得加拿大的永居,每五年之内,必须在加拿大境内住够两年,才能续签枫叶卡。对于公职人员来说,五年之内不可能请假两年去国外居住吧。
对于这种不方便在国外长期居住的情况,许多人选择申请新西兰的永居权。新西兰没有移民监,可以长久离开新西兰,n年之后再返回。因此,虽然许多人天天住在国内,但是他的护照上很可能已经贴上了新西兰移民签证。
3.取得外国长居
长期居留许可实际上是永居权的另一种叫法。北美、澳洲通常称永居,欧盟国家习惯称长居(规范名称为无限制的居留许可)。
以上,是本次《公职人员处分法》涉及的三种移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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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退休的移民
将被调整相应待遇、收缴财物
依据《公职人员处分法》的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在退休前、退休后移民的,经立案调查,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法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或上缴国库。
此外,《公职人员处分法》只适用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主要有六类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于网传的,“私企老板持外国绿卡不能在国内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的传闻,私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不是此法的适用对象,不受《公职人员处分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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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公职人员移民,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公职人员准备移民的,应当先辞职,后移民。辞职之前,已经移民的,属于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应予以处分。
2.在职期间永居权过期后,未续期的,退休后移民的,也属于违规移民。
3.公职人员未移民,但未经批准私自出境、私自办理因私护照的,同样需要记过、降级或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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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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