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瑞典一直在面临难民和移民激增的问题。由于人口增长和社会福利制度,瑞典被许多难民和移民视为移民胜地,这种趋势使得瑞典政府需要实施严格的立法记录和控制移民数量。
2016年,瑞典政府提出了一项新法律,以控制难民、移民和流动的人口数量。这项新法案名为“国境条约改革”,旨在加强对边境地区和欧洲其他国家的监管和控制。
根据该法案,瑞典政府将限制非法机动车辆的流入,以减少瑞典境内非法移民和难民的数量,该法案还限制了对瑞典边境地区的人口流动,这将减少在边境地区设置人员和设备的成本,以及更好地跟踪和记录移民数量。
在新移民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政府还想通过吸引更多的有技能和有工作经验的移民,来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
尽管这些法律变化出于削减移民数量和控制出入境的目的,但这项移民法仍引起了广泛批评。
然而,瑞典政府认为这些法律变更是必要的,以保持移民问题的可控性,并确保在追求经济和社会稳定性的同时保障人权。
在过去一个世纪里,瑞典移民法律的历史相当有意思,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围绕着欧洲历史的形成。
当移民浪潮到来时,瑞典通常会进入一种二元的态度,要么关闭边境,要么开放边境。
主导瑞典移民浪潮的趋势是一种对外国人更加欢迎的立法,包括工作和人道主义原因,这在涉及到北欧和欧洲移民的方面尤其如此。
1970年代,由于国际经济衰退,瑞典的移民立法变得更加严苛。然而,从2005年开始,一些新的立法规定出台,标志着转向更加慷慨的移民政策的转折点。
瑞典案例对于许多西欧国家而言,相当具有代表性,因为关闭移民或敞开移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涉及外交事务的政治考虑,并非国内政治考虑。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尽管瑞典的移民立法不断变化,从限制到开放再到限制,但它倾向于具有一致性:外交政策问题在确定瑞典的移民政策中扮演着主导角色。
并不是说与国内政策有关的因素没有扮演任何角色,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因素确实会发挥作用。
移民法已经在20年代就有专业法律领域,影响立法过程的环境,与国家立法者的立场无关,通常由国家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产生的。
这些外部环境的转变,就像钟摆一样,带来了对移民法内容的相应变化。
政府和议会的政治取向,以及移民政策内容发生如此根本性的变化,当涉及到立法方式时,各种立法者仍将管理模式作为首选的监管渠道,通常在规范移民时,立法者通过法定规定制定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并因此扩大公共机构的立法权力,以操作化这些普遍的指令。
瑞典移民政策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外的外交事务考虑所确定的,即来自外部因素,但当涉及到实施这些政策的方式时,瑞典的特定内部条件,已经确定了管理立法模式的总体使用。
和其他很多国家一样,瑞典将注意力转向对移民的现代管理,立法框架极为复杂的,通常有一般性法规和特定措施之间的相互作用,而这种作用往往是不平衡的。
2005年瑞典颁布的《外国国民法》,包含了关于外国人在瑞典可以居住和生活的条件的规定,包括规定庇护、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条件。
从制定的《外国国民法》所采取的立法政策来看,瑞典的立法者明显选择了行政模式。
该法案被塑造成框架法规,其他立法者,即公共机构和司法机构,根据立法机构设定的一般而常常相当模糊的原则“操作化”该法规。
几位法律学者,以及立法委员会所指出的那样,该法案留给公共机构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以至于即使是确定立法者的实际意图也变得非常困难,该法案为公共官员的“创造性”操作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外国国民法》采用了如“特别困难的情况”、“特殊原因”或“适当性评估”等原则,供公共官员确定是否应该允许个人留在瑞典,但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法定(或准法定)标准,作为该领域的“合理评估”范围内的边界。
瑞典立法全面支持行政模式的立场,所涉及的立法并没有清晰地定义难民身份这一移民法的核心部分,也没有提供详细规定。
通过行政机构的法律创造实践,来确定一个人是否具备这种法定身份,虽然相关的准备文件声称提供了一些几乎等同于法定的指示,一个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难民,但这些指示实际上只是反映了,在法定规定中发现的向行政机构授权法规制定权的情况。
瑞典法律制定者在移民管制方面,采用行政模式的另一个例子,可以在2005年的《外国国民法》中找到“安全阀”条款。
立法者规定了颁发“家庭团聚”居留许可的条件,统计数据显示这是移民最常用的合法理由之一,当有特殊情况并且该人可以说与瑞典有特殊联系时,也可以颁发居留许可证。
正式法规中所包含的“准法规”条款给出了模糊的表达,例如“异常理由”,引用同样不明确的“令人沮丧和奇怪的情况”, 明显有向行政机构和规制权力实践的转移。
2016叙利亚难民危机的法规条款提供了行政机构在关键立法角色中扮演的进一步线索,特别是,第9条的法律规定增加了一个普遍且模糊的要求,当在瑞典的家庭成员能够证明“他/她能够支持自己/自己和外国人,并拥有足够大小和标准的住所”时,该人能够因“家庭团聚”获得居留许可,且并没有提及每人的最低资金或平方英尺要求的金额。
在瑞典规范移民时的行政模式的例子涉及移民机构在无陪伴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评估,2005年《外国人法》的第10条规定,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决定案件的指导原则应该是“为了儿童的最佳利益”,这是一个相当普遍和不明确的原则,允许立法机关将立法权力下放给行政机构。
该原则在瑞典的法律中被广泛应用,在家庭法中,当立法者无法调节,而将这一责任移交给公共机构,例如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
《外国人法》特别想法案准备工作中表示,评估“为了儿童最大的福利”应该与另一个同样模糊和开放性的考虑“社会有调节移民的利益”相平衡。
针对瑞典移民法基本采用行政立法模式的主张,第一个反对意见可能是,法定规定不仅给公共机构留下了广泛的立法空间,甚至对于法律解读也有着很深的影响。
2006年瑞典对《外国人法》进行了改革和支持,而改革的触发因素之一是希望在超出法定规定范围内促进“法律确定性”,这可以被视为对当时盛行的行政立法模式的间接批评,特别是在已经消失的外国人委员会所应用的模式中。
该改革明确规定,当瑞典移民局拒绝一个人的申请时,该案件应归属于普通行政法院和特殊移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有关移民的争端移交给普通法院并没有减轻公共机构在移民立法中的重要性,主要是由于制度和结构的原因。
就制度原因而言,司法机构通常表现出对移民局决定的屈从态度,裁判员听从的态度部分地解释了这种情况,因为涉及到例如家庭关系或考虑外国政治因素,如国家“危险水平”等复杂情况,这些情况往往需要超法律评估。
出于历史和宪法原因,瑞典司法行为者往往认为自己是“公务员”,即国家行政的一部分,而不是第三个独立的监督分支。
一些障碍使移民相关争议难以进入普通行政法院,瑞典移民局的决定可以上诉到移民法院,这种“权利”更类似于一种“许可”。
只有获得上诉许可才能在移民上诉法院上诉,并且只有在该案对瑞典司法系统具有一般重要性或第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错误的情况下才会被批准。
外国难民在瑞典移民法律中分配的法律地位,是放置在所谓的“规定移民”框架之外的,这使得难民在监管系统中成为一个“例外”。
外国人需要在进入瑞典之前获得许可,为了处理特殊情况,尤其是难民问题,基于实际和人道主义原因制定例外规则,这些规则大多数影响到难民,并具有例外性质,即它们必须预见到难以预测并难以详细调节的特殊情况。
瑞典移民法通常用模糊的术语制定,然后将实际适用规则的制定留给行政机构的立法机关,即使参考前期准备工作,也无法澄清规则的内容,除了一些允许为难民提供居留许可的“特别困难情况”的具体例子外,没有其他标准来解释该公式的方法。
在面对移民和难民危机时,瑞典传统的行政立法模式显示出结构性的弱点,瑞典依赖公共机构所制定的立法存在根本性问题,无法有效应对规模意外、非劳动和非家庭相关的“非常规”移民问题。
叙利亚难民危机凸显了瑞典移民管理政策中的三个主要结构性缺陷,在行政立法模式下,国际和国家法律界认可的人权保护不足。
在危机期间和后期,瑞典因其公共机构(包括警察)处理难民危机时未充分尊重基本人权(如家庭生活的权利)而受到欧洲和国际机构的不同形式批评,这些对瑞典反应的负面评估指出了瑞典政府的结构性缺陷。
瑞典在移民危机中所应用的行政立法政策中的另一个结构性缺陷,与移民和国家行政机构本质上的相反性相关,目前正在讨论的移民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国际现象,移民流通往往涉及几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国家。
行政立法政策的缺乏,与制定新问题的法律范畴相关的法律创新,或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失败。
当立法机构面对像移民危机这样的情况时,这样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其中情况是动态的,数量和质量可能在一天之内发生巨大变化,并受到国家无法控制的“外界”影响。
移民立法并非易事,瑞典在这方面也不例外,立法政策的选择面临着一系列移民现象无法控制的困境。
移民流量取决于国家无法掌控的外界因素,而移民则影响到国家主权的一个构成原则,即对领土控制的垄断。
在应对移民危机时,立法机构的瑞典立法者必须努力成为全球化世界的一部分,同时坚持最终决定谁可以生活在其边境内,尽管立法设定移民规定很难,但注意力应该放在立法政策的选择上,而不只是政策内容。
与政治和行政机构相比,类似司法机构的参与者在制定监管措施时机构和结构上更具备应对引发移民的条件快速变化和关注个案的能力,将立法权从公共机构移交给司法机构,使得他们能够制定更加符合国际法和欧盟法的、更具有保护人权基本的规章制度。
在过去的几年里,瑞典一直在努力应对移民危机,其中包括制定更加严格的移民法律,以减少不受欢迎的移民流入,并加强审查程序,确保只有真正需要庇护的人才能获得庇护。
为了缓解2015年移民危机,瑞典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移民数量,包括取消难民的长期居留权,加强边境控制,加强驱逐程序,以及限制移民在瑞典境内工作的数量。
尽管这些政策有助于限制非法移民的流入,但也对瑞典社会和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瑞典的移民危机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的问题,虽然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限制移民流入,但也需要在支持难民融入社会和解决他们的基本需求方面努力,以确保移民政策的成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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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因为不想放弃原国籍等原因,移民时选择了获得目的国的永久居留权而不是入籍该国。但是拿到永居并不代表就能一直能够持有,大部分国家的永居都属于有条件持有的永久居留权。永居卡一般有效期十年(需要续签)当无法满足一些条件时会导致无法续签,甚至已经获得的永久居留权会被取消。接下来为大家盘点一些主要移民目的地的永居持有条件。
由于欧洲移民身份含金量高,并且审核速度快、申请门槛较低等因素,很多移民者选择在欧洲进行投资买房移民,欧洲移民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特别受投资者的青睐。敲重点,欧洲移民项目身份类别有居留和永居两种,居留身份限制多,年限短,而且如果想要申请欧盟永居,在欧盟27个国家生活、工作、学习,那前提是必须要拥有别国永居身份,
今夏,预计德国政府将审议和通过新的《公民法》草案,目前这份内容已经压缩到49页的草案显示,德国移民程序已经得到明显简化。这是自德国政府在今年4月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技术移民法》草案之后,再一次在吸引移民方面做出改革努力。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包括允许多重国籍,在获得德国公民身份时时间更短、更容易,譬如合法居住在德国的移民将被允许在五年后申请公民身份,而不是目前的八年等。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学子准备高考的同时计划出国留学,然而,高昂的留学费用常常让人望而却步。在选择留学国家时,性价比是一个关键的考量因素。留学同学们应当在追求高质量教育的同时,合理规划留学预算,以获得更好的留学体验。以免经济上带来压力的问题。下面留求艺老师给大家介绍一些性价比高的一些的国家,其中包括欧洲地区和亚洲地区的部分国家。
瑞典是众多移民目的地当中的翘楚,对来自全球各地的移民者有着独特的吸引力,使得广大移民人士源源不断地前往。移民瑞典需要什么条件大概多少钱?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解读,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移民瑞典需要什么条件大概多少钱? 瑞典不但可以移民(几万瑞典华人都是移民过去的),而且移民难度和要求小于美国、加拿大和澳洲,瑞典创业没有雇员要求,永居和入籍也不需要语言要求,比起周边的德国荷兰英国也更容易获取身份。
你好我是移民哥,要怎样移民到北欧,听说那里钱多人少福利好,抬头就能看极光,人人都有社恐症,独自相处不打扰。我告诉他,年轻人做点什么不好,非要有这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北欧国家,那是随便能移民过去的吗?除非,你愿意付出下面这些代价。1、打工移民。你去申请北欧国家的工作签证,也就是去当地找份工作。这有多难呢?
瑞典(sweden)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部,人口达929万(2009年底)。东北部与芬兰接壤,西部和西北部与挪威为邻,东濒波罗的海,西南临北海,领土面积为44.99万平方公里(不包括领海面积)。海岸线长约2181公里。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倾斜。北部为诺尔兰高原,全国最高峰克布讷凯塞峰海拔2123米,南部及沿海多为平原或丘陵。
提到瑞典,大部分人可能都对于它是憧憬和羡慕,这里福利待遇相当丰厚,男女平等,公民自由,生活安全悠闲,幸福指数极高,是超级发达国家之一,可以说是许多人移民的终极目的地。但是从2015年开始,大量难民陆续抵达欧洲,一切都变了。这些难民大部分来自西亚北非等战乱国家和地区,给欧洲带来了前所未有大变局。随着欧洲难民人数持续攀升,
移民在全球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从乡村移居至城市,还是故国移民至他国,劳动力的迁徙总会刺激目的地的经济发展。但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认识到这点。在很多地区,移民并没有得到与付出成比例的平等待遇。常常产出各类高校排名的u.s news最近发布了一份关于移民的榜单,他们评估了80个国家及地区的移民比例和经济状况后发现,尽管美国常常强调“移民国家”的属性以显示自己的开放程度,但它并不是最佳移民国。
北欧,一般特指五个国家:瑞典,丹麦,挪威,芬兰,以及冰岛。瑞典,是北欧五国总面积最大,约4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我国的黑龙江省,人口最多的国家,约1011万人。首都位于斯德哥尔摩,主要城市还包括哥德堡,马尔默,乌普萨拉等。官方语言是瑞典语,通用英语。货币为瑞典克朗。瑞典也是北欧五国中,工业部门最为齐全,工业最为发达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