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渠县一对夫妻签订协议自愿离婚,双方共有财产包括一套住房。协议约定,待房贷还完后,双方一致同意该套房产归双方儿子个人所有,将房产转至儿子名下。
然而,离婚之后,女方的弟弟发现离婚协议上“多”了一句话:“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对此,女方感到“被欺负”,质疑是男方私自添加,随即找到渠县民政局称并非原来离婚时签的协议。但民政局方面表示双方签订的就是原来的协议。
2月23日,渠县民政局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已接到杨女士的投诉,目前正在调查此事。
对于此事,律师认为,目前房屋属双方共同所有,男女双方都可以在房屋内居住。《离婚协议书》上的此约定只是男女双方的协议内容,不影响以后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待过户给儿子之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双方协议中的房屋约束内容即自动解除。
离婚协议书
离婚:
夫妻自愿离婚,房屋系共有财产
离婚协议出现“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
对于这场“离婚风波”,2月20日,杨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讲述了整个过程。
她介绍,2022年12月6日,自己与前夫何某某到渠县婚姻登记部门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按照规定夫妻离婚有一个月的冷静期。一个月后,2023年1月10日,双方再次到渠县婚姻登记部门离婚。她称:“民政局工作人员又拿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自己认为还是之前签订的协议,签字之后就回家了。”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男方何某某39岁,从事防护栏安装工作;女方杨女士35岁,未上班。两人育有三子女,大女儿15岁,儿子13岁,小女儿10岁,均系未成年人。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显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大女儿由女方(杨女士)抚养,二儿子和小女儿由男方(何某某)抚养,双方各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各自抚养的孩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及保险费等费用由抚养方独自承担……
红星新闻记者从《离婚协议书》上看到,关于财产的处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包括达州市渠县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97.48平方米,价值50万元。此外还有价值5万元的轿车一辆,价值3万元的停车场经营权。
协议表示,住房现剩余贷款由男方独自清偿。“待贷款16万元清偿完毕后,双方一致同意该套房产归双方儿子个人所有,双方应互相配合将房产转至儿子名下,男方何某某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
协议还表示,轿车协商归男方所有,停车场归男方独自经营;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20万元。
离婚协议书
争议:
女方称原协议没这句话,怀疑男方私自添加
民政局负责人:已接到投诉,正在调查
2023年1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春节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杨女士的弟弟杨某看到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财产处理部分,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商品房,写着“男方何某某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认为这是“多出来的一句话”。
对此,杨女士称,这让她感觉自己被欺负了,离婚了,大家为何不能明明白白地说清楚,对方为什么“私自”加了这句话?
杨女士的弟弟杨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离婚协议书》是自己的家人找律师写的,2022年12月6日,姐姐和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没有“男方何某某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这句话。他称,“按理说,双方12月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个月冷静期后如无协商一致后的补充或变更)2023年1月10日不会再签。为什么民政局工作人员让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这次签的《离婚协议书》就有了这句话?”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男女双方。杨女士表示,自己在第二次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以为还是去年12月那份《离婚协议书》,没有看具体内容就签了。何某某表示,自己也没有细看就签了。杨女士认为,何某某与工作人员串通添加了这句话。但何某某否认了这一说法。
之后,杨女士到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了解情况,希望查看婚姻登记相关档案,但被工作人员告知拿不到去年12月6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民政局方面表示,双方签的就是原来的离婚协议。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渠县民政局,该局负责人表示,已经接到杨女士的投诉,目前正在调查此事。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担忧:
担心前夫带女友入住,女方搬回共有住房
男方称自己和家人都有居住权
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这套住房系双方共有财产,其中约定待贷款还清后归双方儿子个人所有,双方应互相配合将房产转至儿子名下。并未约定双方不可以在房屋内居住。
因《离婚协议书》上“多”了一句“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杨女士表示很担心,三个儿女,离婚后大女儿由自己抚养,二儿子和小女儿由前夫抚养,家里本来人口就多,要是何某某再找的女友也住进来,家庭关系更复杂。而且,自己因“何某某出轨”才离婚,离婚后,他的女友还在双方共有房屋内居住,自己内心也无法接受。
杨女士认为,这套住房原本是父母(她和何某某)留给儿子的财产,如果另外的人也享有永久居住权,对孩子不公平。
杨女士表示,自己本来打算搬出来,然后到弟弟家过年的。过完年准备自己带着大女儿在达州城区读书,但是没有读成,只好又带着孩子返回渠县读书。因此,杨女士又回到渠县渠江镇家中居住。
对此,男方何某某表示,自己作为儿子的父亲,还有孩子的爷爷、奶奶都是有“永久居住权”的。而且,在房子没有过户给儿子之前,男女双方都可以居住。
他表示,目前前妻杨女士已带着大女儿回渠县家里居住,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他已经带着二儿子和小女儿在外租房居住。
律师:
住房系双方共有,目前均可居住
“永居权”约定不影响房屋过户给子女
对于杨女士《离婚协议书》上出现的,男方及其家人对双方共有住房的“永久居住权”问题,红星新闻记者也采访了多位律师,对此进行了法律解读与分析。
四川省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秘书长王建律师介绍,对房屋居住权问题,需到住建局房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管理中心进行登记才有效,如果只是男女双方在协议书上约定,效力有所商榷。
目前,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男女双方都可以在房屋内居住。“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的约定是对男女双方目前是有效的,但对孩子是无效的,男女双方的约定不影响以后将房产转给子女,一样地办过户。至于杨女士的担心,王律师表示,如果男方再婚,其妻可以到房屋内居住。如果房屋过户给孩子之后,他认为孩子有权决定继母是否有权居住。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表示,目前房屋系男女双方共同所有,都具有居住权。如果男方有新的感情,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其女友不可居住,如果结婚了可居住。同时,待房屋过户给孩子后,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也自动解除。
近日,四川渠县一对夫妻签订协议自愿离婚,双方共有财产包括一套住房。协议约定,待房贷还完后,双方一致同意该套房产归双方儿子个人所有,将房产转至儿子名下。然而,离婚之后,女方的弟弟发现离婚协议上“多”了一句话:“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对此,女方感到“被欺负”,质疑是男方私自添加,随即找到渠县民政局称并非原来离婚时签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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