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福建省福州市的高福纺织厂内火光冲天,径直照亮了漆黑的夜,这场大火惊醒了正在休息的女工们,她们急忙拿起手边水盆去救火。
在忙乱的人群中,有一名女工显得特别格格不入,她趁着人不注意的时候,随手丢掉了囗袋隐藏的一盒火柴。
“烧死她们,让她们笑话我,烧死她们,这是她们应得的报应,她们活该!”映着鲜红的火光,她嘴角洋溢着疯狂的笑意。
董扬玲出生在1974年的福建福州,那个年代的人,家家户户都不好过,因此也养成了一些人贪小便宜的心性。
有的人贪到一点小便宜就以为自己做了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要是没被别人发现的话,这内心就更加暗爽了,董扬玲小时候就是这样的人。
随着时间的增长,董扬玲小偷小摸占便宜的性格一点都没改,在1993年,19岁的董扬玲进入了高福纺织厂,高效益、高工资的生活让她十分满足,但习惯了占便宜的她开始渐渐对厂子里的东西下手。
今天带一些棉线,明天又带走一卷腈纶,但对一个大纺织厂来说,带走的东西本身并不值钱,而且是厂子里消耗很多的用品,一天下来,总是有损耗,所以尽管有人看到,但是也并没有人说什么,一来二去,董扬玲甚至都不再避讳人。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忍让这种行为,大量带走厂子里的物品让经理发现了,为了维护厂子的效益,经理喊来了董扬玲,要求她交出拿走的东西并保证以后不再拿,就可以既往不咎,否则就要辞退她,但是她却很不服气,直言声称自己已经卖了所有的东西。
“你能保证他们都没偷吗?你就是没查出来罢了,占便宜的事情谁不爱做?我一个人能拿多少,凭什么辞退我,就是看不惯我,就是想让别人都看我笑话,想毁我名声。”几次三番和经理争吵未果后,董扬玲直接在办公室和经理骂了起来。
丝毫不知悔改的董扬玲让经理十分无语,自己怎么就招了这样一个人进来,明明是她自己偷东西,不在乎这份职位,自己这种处罚也是合情合理的,难道要眼睁睁看着她偷不成?
多次盗窃的行径,给她更为严厉的处罚都是合情合理的,只是考虑到她偷的东西并不值钱才网开一面。
经理执意赶走董扬玲,并要求她限期搬离工厂里的职工宿舍。
但董扬玲却耍起了无赖,坚持不肯从员工宿舍搬离,成了钉子户,一旦被要求搬离,她是撒泼打滚,样样都来,一来二去经理也拿她没办法了,只得由她去,但就是不给她工资,看谁耗得起谁。
就在经理还没来得及想出相应对策的时候,董扬玲心里却逐渐失去平衡,性格孤僻的她想事也很极端。
在宿舍中,她越想越觉得不公平,凭什么?自己又没有做错什么,不过是拿了点厂子里不缺的东西,就得被辞退,自己找这份工作受了多少气,看了多少别人的白眼,现在要辞退自己?
在离职前同事们看她的眼光充满了异样,充满了防备,她也把这恨意转移到了全场职工身上,仇恨火焰点燃了她。
她知道在工厂的4楼,存放着马上要用的腈纶材料,气急败坏的她对这部分材料动了歪心思,既然工厂不再需要她,那么这里的一切和自己有什么关系?还不如一把火烧了这堆材料,不要自己,工厂也别想办下去!
董扬玲就这样摸黑出了宿舍,常年在工厂里做工,使得她对地形很熟悉,轻而易举就在腈纶周围倒了火油,随后一根火柴丢进了腈纶堆中,火苗升腾起来。
腈纶本就是做衣服的材料,很容易燃烧,加之火油的加持,火势很快猛烈起来,看着在空中张牙舞爪的火龙。
董扬玲漆黑的眼睛中露出了笑意,自己终于报仇了,红色火焰下的人仿佛鬼魅一般,轻语道:“就得是这样,我不好过,谁也别想好过。”随后离开了现场。
然而,纺织厂里全部都是易燃物,不止有腈纶,棉、纱等也是半点火星也见不得,更何况是这种大火,一时之间,浓烟弥漫,满了整个楼道,等有人注意到起火后,所有逃生路线都被已经被大火所吞没。
工厂里正在工作的工人迅速乱作一团,身上着火的人努力爬着前行想求得一线生机,却最终还是被大火夺取了性命,每一个人都在为自己活下去而努力着,场面越来越混乱,个人求生的机会也越渺茫。
福州市消防支队的消防官兵很快到场,火情就是命令,何况是纺织厂这种易燃品很多的地方,消防官兵立刻穿好装备冲入火场救人。
而此时,着火的高楼已经摇摇欲坠了,但消防官兵还是没有退缩,听着火场中噼里啪啦的燃烧声音,在消防员只觉得那是困在火场中中人在呻吟,一夜之间,工厂变火场,工厂内部已经焦尸遍地,妥妥的人间炼狱。
尽管消防官兵一边在外救火,一边冲进去和死神抢人,但是火势还是太大了,引起了不小的骚乱,最后还是当地警方和武警赶来协助才控制住了局面,压制了火势,在消防官兵的不懈努力下,大火终于被扑灭,累极了的消防员直接躺在地上休息。
在这次火灾中,消防员一共救出了81人,只有一名男性,其他都是当时在工厂里值夜班的女工,共计死亡61人,重伤15人,其余轻伤。
回到董扬玲的视角,她在离开后,远远看着火势越来越大,逐渐意识到不对劲的她知道自己闯了大祸,于是趁着天黑,连回宿舍收拾东西都没来得及就偷溜回了老家。
警方根据现场发现的火油,确认这次火灾是人为纵火而非意外,很快就将眼光注意到了董扬玲身上,并将其抓获归案。
1、董扬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她的行为造成了很多人死亡,但是应当判处放火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这是因为放火罪杀人对象不固定,这也是与故意杀人罪最大区别。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董扬玲的行为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放火罪中,不止有亲自实行的放火,还有不作为的放火罪,比如林业和油区管理员如果发现有火灾蔓延,而不采取任何的措施,说明其意识到可能造成危险而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手段,因此也构成放火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种情况就是意外火灾,比如有人在家忘记关电热毯或者没拔插座,天气又比较干燥,直接引起火灾造成整栋楼里公私财物的损失。
这种情况其实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目前比较有争论的就是,如何认定对方这种行为是并没有刻意性,而不是刻意想利用火灾?这也是司法工作中的难点。
2、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
在本案中,董扬玲是在纺织厂纵火,因此按照刑法的规定,由于其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而被判处死刑,但在法律中,还有一个失火罪,二者是很相似的,失火罪是过失致使公私财物因火而受损,那么二罪有什么区别呢?
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在这个案件中,工厂有没有过错呢?
在庭审的时候,董扬玲就曾经以工厂监管不力为由,要求减刑。
但是法院认为,尽管工厂在监管方面确实存在大量漏洞,比如员工宿舍和工厂间隔过小,一旦火起根本来不及逃生,而且并没有设置合理的安全通道,唯一能逃生的路口就是窗口,而窗口还被安装了防护栏。
可以说,女工们是在火场中被活活困死的,工厂也该承担相应处罚,但无论什么理由,都不是钻空子,并且漠视他人生命的理由,因此驳回她的申请维持原判。
生活的路很长,谁都有可能犯错,有错不可怕,怕的是没有及时改正的勇气,反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来越难以回头。
就像此案中的董扬玲,掩盖错误的方式就是犯下另外一弥天大罪,最终却把自己送进了地狱。
1993年,福建省福州市的高福纺织厂内火光冲天,径直照亮了漆黑的夜,这场大火惊醒了正在休息的女工们,她们急忙拿起手边水盆去救火。在忙乱的人群中,有一名女工显得特别格格不入,她趁着人不注意的时候,随手丢掉了囗袋隐藏的一盒火柴。“烧死她们,让她们笑话我,烧死她们,这是她们应得的报应,她们活该!”映着鲜红的火光,她嘴角洋溢着疯狂的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