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民的大批外迁,在实际上构成了对于中国传统户籍制度的挑战与否定。在实施严格户籍制度的时代,普通民户没有随意迁徙的自由,户籍是政府征收赋税的根本依据,脱离户籍也就意味着逃避赋役的义务。
如以明代民户分类为例,《明史·食货志》称:“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逃户”与“流民”都是户籍制度所衍生出来的户籍种类,本身就是对户籍制度的反抗与背离。因此,文献中所谓“逃户”“流民”等可以说都是没有官府允许的自发迁徙,没有合法地位,受到歧视乃至禁止。
以明代为例,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板籍者,罪同。”脱离户籍,与改变户籍,都是政府明令禁止的。
在明朝官员看来,灾荒性移民的被迫的、求食性的自发迁移,与其他逃户的脱离户籍之举,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是不合法的,是《大明律》明确惩戒的行为,因此,“下令驱逐”强遣方式,便是明朝地方官员对于灾荒性移民问题最为普遍的应对之策。曾经历任多处地方官员的俞汝为对这种不合情理的“强遣”政策提出了批评:
尝见流移者,始焉扶老携幼,接踵于道,及其既久,行囊告竭,弃其老幼,或恸哭于道,或转死沟整者多矣!然本处不可存活,而抑之使不得动,于理固逆,至于一动后,中途官司禁遏抑勒,使之复回,此又非所宜也。
强遣政策的负面影响是相当明显的,非但无法减缓灾荒性人口的迁徙问题,反而会迅速激化社会矛盾。这一点就是连稍为明智的最高统治者也看得十分清楚。如明宣宗就着手更改对灾荒性移民的安置政策。
如宣德三年(1428年)闰四月甲辰,“行在工部郎中李新自河南还,言:山西饥民,流徙至南阳诸郡不下十万余口。有司军卫及巡检司各遣人捕逐,民愈穷困,死亡者多。乞遣官抚辑,候其原籍丰收,则令还乡。”
对此,明宣宗明确指示行在户部夏原吉:“民饥流移,岂其得已·····加意抚绥,发廪给之,随所在居住,敢有捕逐者,罪之。”“随所在居住”,即谓灾荒性移民可以取得在迁入地的合法居留权。
又如宣德三年七月乙亥,“青州府民刘中等奏:“永乐中,因岁歉流徙至北京枣强县近二百余户,居二十年,已成家业。今有司追还山东,乞就附籍枣强。”上谓尚书夏原吉曰:“彼此皆吾土,但得民安即已。”
又曰:“唐宇文融检括流民,过期不首者谪边州,容庇者抵罪,州县承风,劳扰百姓愈弊,逃窜益多。尔其申饬有司,以此为戒。'”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明宣宗对灾荒性移民的宽容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历史经验的启发。
面对一波又一波灾荒性移民潮的出现,考虑到流民潮对于户籍与赋役制度的冲击,明朝官府的态度仍是相当矛盾与复杂的。如宣德三年四月辛酉,宣宗谕示夏原吉等人道:“各处逃徙人民已有诏谕复业,近闻不复业者尚多尔。户部宜榜谕之,限五月之内复业,凡前所负税粮,悉与蠲免,其有久居于彼,产业已成者,许令占籍。仍令有司善加抚绥。”
明宣宗的这种处置合情合理,但夏原吉等人表示反对:“顽民屡逃,深负朝廷宽恤之意,请自今限内不复业者,并其容匿之人各杖一百,全家发充边卫军,官吏里老纵其逃及所在有司军民口容隐者俱坐重罪,其于逃所入籍者令有司编成里甲,仍以户口姓名及原籍乡贯书册送部。”这种蛮横的建议使明宣宗感到无法接受:“逃民入籍者当书册,不复业者连坐容隐及官吏里老,俱受重谴,过矣!宜宽之。”
从这场争论中,夏原吉等人的意见其实是在维护明朝的法律规定,因为“逃民”与“流民”都是对明朝户籍制度的公开对抗,对各级官员来说,维持本地户籍的安定以及完成朝廷规定的赋役份额才是最重要的政务,因此,他们不可能对灾荒性移民采取友善的态度,普遍采取了“捕”“逐”等强制方式,造成“民愈穷困,死亡者多”的恶劣后果。
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明宣宗采取了较为折中的态度。一方面期望流民尽快复业,并蠲免税粮;另一方面允许在流寓地已成家业的流民在当地入籍,即“逃民入籍者书册”。这种“网开一面”的谕旨无疑是为了避免因强制驱逐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但有利于改善灾荒性移民的处境,也为灾荒性移民迁移行动的完成提供了依据。
明宣宗在位期间,“逃民入籍书册”的安置方式,在许多地方得到了实施。如宣德五年(1430年)冬十月庚午,巡抚河南工部侍郎许廓在上奏中称:“各处逃民久不复业,近蒙宽恩,令于所在入籍。然有已居十余年者,耕种甚广,赋役不供,宜令有司取勘。凡居五年之上而户有三丁者,取一丁;不及三丁令朋合一丁,编定班次,轮流充杂役.····”
明宣宗当时明确否定了许廓的奏议:“民逃,为避役耳,方令入籍,岂可速役,廓之言勿听。”从这项记载可知,明宣宗时期在河南等移民迁入区的附籍安置措施,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明宣宗本人对于附籍政策抱着较为坚决的态度,这些安置措施后来也作为正式的条款,载入了明代户籍管理条例之中。如万历《大明会典》载称:“宣德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以上者,许告官寄籍,见当军民匠灶等差,及有百里之内开种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凭分房趁田耕种,不误原籍粮差,或远年迷失乡贯,见住深山旷野,未经附籍者,许所在官司取勘,见数造册,送部查考。其余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所充军,照例拨与田地耕种。”
这些安置条款虽然附加了不少条件,但毕竟远胜于蛮横简单的强遣回籍政策。明宣宗的做法,作为户籍管理制度的一项有价值的突破,也为后来的研究者所关注。如清代《钦定续通志》记云:“宣宗宣德三年四月,诏逃民复业。时谕户部,限各处逃徙人民三月内复业,凡所负税粮悉与蠲免,其有久居于彼,产业已成者,许令占籍,仍命有司善加抚绥。”
到正统初年,灾荒性移民的安置政策出现了重大进展。面对灾荒性移民潮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一些地方官员提出了较为可行的安置方案,其核心内容便是就地入籍安置。如正统元年(1436年)六月,山西左参政王来上言道:“逃民在各处年久成家,虽累蒙恩诏抚回,奈其田产荒凉,不能葺理,仍复逃去,深负朝廷矜恤之意,请令随处附籍当差。如系军籍,亦俟有行勾一体解补,仍免其税粮一年,庶使民不失业,军不空伍。”
王来虽为山西左参政,他所说的“逃民”应不限于山西地区外迁的灾荒性移民。与王来同时,巡抚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谦也在奏章中要求:“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遗下粮草,见在人户包纳,是以荒芜处所民愈少,而粮不减;丰熟地方,民愈多而粮无增。乞令各处入籍就纳原籍粮草,庶税无负欠,民无靠损。”
英宗对王来、于谦二人的建议都表示赞同。可以说,王来与于谦的言论已经真实地道出了依据立法强制驱遣灾荒性移民政策的失败。既然这些移民为求生路才被迫离开故里,正属于“生死抉择”之举,强制赶回原籍的方式就是逼迫他们走上绝境。
与此同时,原迁出地官府普遍推行“连坐”方式,强行摊派遗下税粮,更会恶化当地居民的生存环境。因此,为切实解决灾荒性移民运动引发的社会及经济问题,只有允许移民就地入籍,重新置于王朝官府控制之下,才是解决灾荒性移民问题的可行方案。因此,在正统元年十一月,新的灾荒性移民政策正式出台,即“命逃民占籍于所寓”。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载:“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宜令各府州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文互报,审验无异,命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于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议,至是,佥以为便,从之。”
很显然,这是一次灾荒性移民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其安置意向之明确,在明代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人民长期脱离户籍,对于地方官府的管理与移民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这项政策明确允许各地灾荒性移民就地占籍安置,并授予土地,承担起纳粮当差的义务,是明智的,为大批北方各地灾荒性移民取得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这次重大的户籍政策的调整,《明史·食货志》的记载比较简单扼要:“正统时,造逃户周知册,核其丁粮。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属在所里长管辖之。设抚民佐贰官。归本者,劳徕安辑,给牛、种、口粮。”
相比之下,《大明会典》则较为翔实地记载了当时的安置措施:“正统元年,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户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照数纳粮。”
时至正统二年(1437年),明朝官府又着手在流民集中区健全保甲制度:“凡流民,正统二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
据上述记载可知,正统初年的安置工作主要包括两个部分,首先,将移民分为逃户与流民,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逃户较为严格,先是编制《逃户周知册》,交与各处巡抚等地方官,督促归乡复业,而针对那些愿意在当地入籍者,则给予户由,按原额纳粮。而对于流民则较为宽松,勘实户口后,则可以在当时编入甲册,归属于地方官府管理了。
其次,在流民集中区进行全面勘验,编定保甲,归属地方官管理,以防流民再次外移。经过这样的安置措施之后,入籍后的流民与当地民众再没有什么区别了。
又根据《明实录》与明人俞汝为所辑《荒政要览》卷一《诏谕》所录,明英宗于正统四年(1439年)三月发布了《大赦诏》,
一、各处有被水旱灾伤,缺食贫民,有司即为取勘赈济,切勿令失所。
二、民间应有事故人户,抛荒田地,无人佃种,有司即为取勘除豁,仍召人承佃。中间有系官田地,即照民田例起科。若不系官田地,许令诸人耕种三年后,听其报官起科。所种桑枣,有司时加提督,务求成效,不在起科之教。
三、各处逃移人户,悉宥其罪,许于所在官司附籍纳粮当差。其有愿回原籍复业者,免其粮差二年,递年拖欠税粮等项悉皆蠲免。
前后比照可知,正统四年的诏谕,与正统元年诏谕内容是一致的,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第三条内容。这条诏谕的可贵之处在于其在实际上否定了明朝所实行的户籍、赋役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仅宽宥逃户的罪责,而且准许在避难地附籍纳粮当差,这样就清除了逃民在当地入籍的法律障碍。
明英宗对于逃民的处置安排是极富勇气与魄力的,这种突破,在明代早期历史上也是难能可贵的。明末嘉善人陈龙正在引录上述诏谕后评论道:“尽蠲旧逋,复免将来二年,故流亡者可招而还也。近来,逃户一归田里,则拘系之,追其宿负。此乃刑有罪者,惩一儆百之道。奈何招集流移,而以儆之者诱之乎?”
陈龙正的批评与不解,正可反衬出明末流民安置的失策,甚至无法与英宗时代的宽贷政策相比。
明英宗对于附籍政策的明确态度,还可以从其他一些记载中得到证明。如正统二年三月戊午,“时有言逃民聚居各处,殆四五万人。先后入山,抵汉中府深谷中潜住。又黄河北岸亦有逃民千数百人团聚。”
因这些“逃民”暴力倾向较为突出,故朝臣有诛杀之请,英宗则表示反对,并特派监察御史金敬前往北直隶、河南、陕西等省进行安抚:“彼亡命者,皆朕赤子也。比因徭役频繁,饥寒迫切,遂致转徙。尔往视之,其愿回故乡者,令有司善加抚绥,蠲其逋租。愿占籍于所寓者,复其徭役二岁。”
河南、凤阳等地是当时接受外来移民的重要区域。正统六年(1441年)八月,英宗又命行在大理寺左少卿于谦仍巡抚山西、河南,原因就是当时行在户部尚书刘中敷上言“山西频岁旱荒,民多转移河南就食”。
正统九年(1444年)九月乙酉,明英宗口谕户部大臣曰:“近闻山西等处民递年多有逃于河南地方居住。不才有司不能招抚安辑,以致迁徙不常。或于田多去处,结聚耕种,豪强之徒自相管束。布、按二司苟且迁延,不思处置,虑有饥荒,相率为盗。”
除河南外,风阳等地也有大批来自北方各地的移民居留,移民们甚至在一些较肥沃的闲旷地区自发组织起来进行耕种,形成官府难以控制的特殊群体。
正统十年(1445年)五月庚子,直隶凤阳府宿州知州甄奏:“所辖地名龙山、湖玻等处俱系湖水退滩,土膏地饶,易为耕种。山东、山西诸处逃来之人,动以万计,往往于彼团住。已招抚男妇四千一百余口,计七百八十余户。分拨田地,省令生理,相继来者,络绎于道。民数既多,若不严加防制,恐聚集为非。乞添设官安抚,秋成后相宜处置。”
北方各地大批灾荒性移民的出现,让明英宗感到不安。如他在给陈镒、于谦等人的谕示中说:“近得监察御史马恭奏:“陕西远近饥民,求食者日有二千余人,饿死数多。
高陵、渭南、富平等县居民,俱闭门塞户,逃窜趁食。'及尔谦奏:“祥符县境内,屯聚男妇千余;原武县境内,亦屯聚千余;俱系饥民。'朕自即位以来,屡诏轻徭役,蠲逋负,慎简官僚,善加抚字。今岁未荒歉,而民流移如此。盖由府、州、县官尸位素餐,苟且度日。稍有科差,则放富差贫;征收税粮,则横加科敛;或徇势要所嘱,督追私债,甚于公赋;或为豪猾所饵,通同侵渔,无所不至,以至小民不能存活,弃家业,携老幼,流移外境。奸民倡诱,屯聚成群,官吏不敢盘诘。”看来,明英宗对于平民的苦难还是有所了解。
因此,正统十年,明政府开始了新一轮的灾荒性移民安置工作。
其一,平粜粮食以纾民困。当年二月癸卯,巡抚河南山西左少卿于谦奏云:“陕西、山西饥民流至河南,多持物货易米度日,然河南去岁薄收,民间蓄积未为甚丰,恐米价涌贵,彼此失所。照得河南、怀仁二府邻近陕西、山西,积有仓粮八十一万有奇,请量出粜与饥民······如此则流民无沟壑之患,居民无坐困之虞矣。从之。”
灾荒性移民逃离原籍的目的就在于求食,如果流寓地依然无法解粮食问题,必然使移民面临更加严峻的生存问题。
其二,附籍安插,纳入乡都管理。十月庚申,于谦又奏称:“臣奉敕行移河南、湖广委右布政使年富等督所属卫府,将山东、山西、陕西等处逃民七万余户居相近者,另立乡都。星散者于原乡都内安插。就于其类推选老实者立为里老管束,无田者量拨荒闲田并河水退滩田,令其垦种。其贫难乏食者,量为赈济。上是其言。”
可见,正统初年制定的“逃民占籍”政策继续得到了贯彻,特别是在移民聚居处另立乡都的做法,显然较以往的安置有所突破。当时附籍安置的规模已相当可观,按每户五人计,七万余户就至少有近四十万人。
正统十年的流民安置工作在于谦等人的主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正统十二年(1447年)三月戊子,河南邓州流民马贵等言:“臣等三百五十余户,原居山东、山西,因地狭民众,徭役繁重,逃移至此。近承恩例,命所在附籍,均田耕种。颙望已久,郡县不即举行。乞早加恩恤,使得宁居。”
马贵等人的上言,从一个侧面证明正统十年左右实施流民附籍政策的可靠性。从理论上讲,附籍政策的实行能使这些灾荒性移民合理合法地转化为移民,但真正要使这些措施在各个移民迁入地得到全面贯彻,却绝非轻而易举。
附籍政策吸引着更多的灾荒性移民前来,却使明朝官府左右为难。正统十二年(1447年)五月壬子,河南山西巡抚于谦又奏:“近闻山东、山西并直隶淮安等府百姓,累因旱伤,逃来河南地方趁食。诚恐因而展转流移,已委参议徐弼善加抚恤。臣惟民性如水,治之尤当防其壅决之患。今各处百姓递年逃来河南者将及二十万,尚有行勘未及之数。且河南田地有限,而逃民之来者日益众;公私储积有数,而逃民之食者日益多。食不足以给,地不足以容,事之方来有难处者。”
尽管如此,正统年间,对灾荒性移民的附籍安置政策一直得到了实施。
正统十四年(1449年)四月丁卯,明英宗敕命大理寺左寺丞李奎巡抚河南及直隶真定等四府,吏部右侍郎赵新巡抚山东及直隶凤阳等四府,并各赐谕旨云:“比闻各处附籍人民仍复转徙失业,今特命尔前巡视,令其各安生理,无田者量拨闲田耕种,愿于所在附籍者听,逃军囚匠自首者免罪,或于虚旷去处自相团聚生理居住者,设法编管抚治。”
可以肯定,在附籍政策的长期实施后,为数可观的北方各地的灾荒性移民在河南、凤阳等地成为永久性的居民。
至景泰及天顺年间,山东、河北等地发生了罕见的自然灾害与饥馑,迫使大批灾民逃离家乡。天顺元年(1457年)九月,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林聪奏:“奉敕赈济,过山东济南等府,武定等县缺食贫民及德州东昌等处流移饥民一百四十五万一千四百余口。”
另外,大批饥民在河南聚集后,进一步又向河南、山东、湖广等省交界地区(即“荆襄地区”)移动聚集。如景泰三年(1452年)十二月壬辰,大学士商辂在上奏中指出:“近闻河南、开封等府,并南直隶凤阳等处,今岁水涝,田禾无收,积年在彼逃民,俱各转徙赴济宁、临清各处趁食,动以万计。有司闻其入境,一切驱逐,不容潜住。缘此等逃民,转徙已久,无家可归,迫而不恤,恐生他变。”
又如景泰五年(1554年)兵部尚书孙原贞奏道:“臣前任河南参政,阅各处逃民文册,通计二十余万户。其河南之开封汝宁,山东之兖州,直隶之凤阳、大名,地境相连,近黄河湖泊蒲苇之乡,因水泄水消变为膏腴之地,逋逃潜住其间尤众。近者,河溢此处,数水荒,逃户复转徙南阳、唐、邓、湖广襄樊、汉沔之间逐食,恐其相聚为盗。”
天顺六年(1462年)十一月,明英宗曾敕谕河南按察司佥事赵京云:“河南为中州重地,其西南山川之险,与陕西、湖广相接,逃移潜住者最众,尤宜巡视禁约。”其实,河南西南部与陕西东南部,以及湖广北部正是日后所谓“荆襄流民”的聚集之地。当时官员就指出:“荆襄虽称流民渊薮,其来实自河南。”
显而易见,正是大批北方各地的灾荒性移民在经过曲折迁徙后,最后聚汇成所谓“荆襄流民”群的主体。从正统十二年于谦所称“各处百姓递年逃来河南者将及二十万”,到景泰五年孙原贞所谓河南各处“逃民文册”二十余万户,按每户五人计,可以说早在正统及景泰年间,在河南各地及其与陕西、湖广交界之地已经聚集了为数百万的灾荒性移民,他们也正是成化年间轰动一时的“荆襄流 民”群的前身。
从明英宗统治后期流民状况可以看出,尽管从正统元年开始了户籍政策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的实效毕竟是有限的,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北方各地饥荒流移问题,以及彻底遏制人口流移的势头。
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明英宗关于流民问题的处置,还包括设置管理流民事务的专门官员的做法,如“(正统)四年,添设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布政司所属并顺天等府州佐贰官各一员,抚治流民。后事减地方革罢”。又“天顺八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议一员于荆襄、汉阳等府,抚治流民”。这些措施也为后任者所仿效,对流民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一定作用。
历史上因为瘟疫、战争、政治、环境等因素引起的移民现象屡见不鲜。明代的“洪洞大槐树”移民,清代的“湖广填四川”移民都堪称规模宏大、影响深远的超级大移民。今天,我们就说说600年前的山西洪洞大槐树移民。洪洞,即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历史上属于山西第一大县。所谓的洪洞大槐树,就是旧时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城北广济寺左边长着的一颗大槐树。
西域是汉代以来人们对玉门关、阳关以西地区的总称。根据《汉书·西域传序》的记载:西域南北有大山,中央有河,东西六千余里,南北千余里,东面止于玉门、阳关而与汉接壤,西面则以葱岭为界。公元前60年,西汉在乌垒城(今中国新疆轮台县东南)设西域都护府,颁行朝廷号令,西域诸国与中原王朝之间的臣属关系自此完全确立。
在今天河北省南部、山东省西部、河南省北部一带的村庄,关于村民的来源,“问我祖先来何处?山西洪洞大槐树”几乎成为共识,就是在明初的大移民中,均来自于山西省洪洞县一带。山西省洪洞县大槐树寻根祭祖园卫星图但是在河北省东南部,与山东省仅一河之隔的馆陶县志书记载中,虽然绝大部分村庄来历的记载均为“明永乐二年,奉诏从山西省洪洞县迁民来此定居”,但是仍有3个村庄的来历却并非是山西省,据1999版《馆陶县志》:
公元1404年的一天,在大明南京的皇宫里,来了一个特殊的人,这个人名叫陈天平,自称是安南国陈朝国王的后裔,自己的父亲以及其他皇族后裔都惨遭安南胡氏杀害,请求大明皇帝帮自己复国。朱棣听完陈天平的陈述后,内心纳闷,安南国现在的掌权者胡氏不是说,因为安南国原来国王的后人绝后,自己才以外甥的身份被群臣推举为帝,改陈朝为胡朝,并得到了大明皇帝的册封,这边怎么又冒出来一个陈朝皇族的后裔?
“宁为太平犬,莫作离乱人”,每逢乱世,往往人头滚滚,血流成河。心狠如曹操,也不由得哀叹道“生民百遗一,念之断人肠”,根据史料的记载,南宋末年,仅南中国的人口便已经超过了八千万,而经过元末数十年混战,等到朱元璋推翻元朝时,整个中国的人口竟然只剩下了一千六百五十万,仅为南宋的五分之一,朱元璋为了重整山河,在大槐树下发起了一场迁延数十年,影响十八省,涉及1230个姓氏的山西移民浪潮。
“宁为太平犬,莫作离乱人”,每逢乱世,往往人头滚滚,血流成河。心狠如曹操,也不由得哀叹道“生民百遗一,念之断人肠”,根据史料的记载,南宋末年,仅南中国的人口便已经超过了八千万,而经过元末数十年混战,等到朱元璋推翻元朝时,整个中国的人口竟然只剩下了一千六百五十万,仅为南宋的五分之一,朱元璋为了重整山河,在大槐树下发起了一场迁延数十年,影响十八省,涉及1230个姓氏的山西移民浪潮。
“宁为太平犬,莫作离乱人”,每逢乱世,往往人头滚滚,血流成河。心狠如曹操,也不由得哀叹道“生民百遗一,念之断人肠”,根据史料的记载,南宋末年,仅南中国的人口便已经超过了八千万,而经过元末数十年混战,等到朱元璋推翻元朝时,整个中国的人口竟然只剩下了一千六百五十万,仅为南宋的五分之一,朱元璋为了重整山河,在大槐树下发起了一场迁延数十年,影响十八省,涉及1230个姓氏的山西移民浪潮。
西域是汉代以来人们对玉门关、阳关以西地区的总称。根据《汉书·西域传序》的记载:西域南北有大山,中央有河,东西六千余里,南北千余里,东面止于玉门、阳关而与汉接壤,西面则以葱岭为界。公元前60年,西汉在乌垒城(今中国新疆轮台县东南)设西域都护府,颁行朝廷号令,西域诸国与中原王朝之间的臣属关系自此完全确立。
根据《明实录》和《明史》记载,广义的明朝移民始于明洪武三年(1370 年),止于永乐十五年(1417 年),历时四十七年,共十八次。其中:洪武年间移民十次,建文年间移民一次,永乐年间移民七次。洪武年间移民四次到凤阳、四次为军屯(一次在大同,三次在北平),剩余两次迁徙有明确去向,且人数很少;建文年间和永乐年间移民去向全部是北平及其附近地区。
唐代之后,都城变迁,疆域版图也随之变迁,交趾以唐为界,前为郡县,后为藩国。夏商周三朝,华夏文明处于河流定居时代,而交趾所在仍处于蛮荒地区。河流定居时代,人类文明社会在温带的大河流域冲积平原兴起,定居下来并进行农业生产。这个时代,人类文明社会进行土地开发的工具仅仅为木石工具,金属工具使用率不高。交趾距离文明区域较远,文明社会的技术扩散尚未抵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