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部分或全部占有、使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与产权人约定的居住时间不会短,但人的意愿不会一成不变。如果居住权人与产权人想撤销居住权,应该如何合法实施?
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能撤销吗?能继承吗?
一、怎么撤销居住权?
1、居住权撤销的方式
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
(1)若居住权人想撤销居住权,只需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即可,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完成注销登记才算彻底撤销了居住权。
(2)若产权人想撤销居住权,法律并未规定其相关权利,他单方面则无法撤销居住权。只有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死亡,其居住权才会依产权人所想自行撤销。
二、居住权能继承吗?
房屋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房屋的居住权一般是不能继承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居住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伴随具有“居住权”人的终生,随着“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也随之消亡。即“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并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
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能撤销吗?能继承吗?
民法典是我国第1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增加了一项权益"居住权",居住权是从原来房产产权中分离出来的权益。如果房产上登记有居住权人,房主是不能赶走居住权人的。所以,买房既需要了解房屋产权,同时也需要了解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人,不然,买房后,居住权人住在里面,自己却住不了。
基本案情原告:姜某、董甲被告:董丙、刘某姜某系董乙之妻、董甲系董乙之子;董丙和刘某系董乙之父母。涉案房屋系董乙与刘某按份共有,二人各自拥有50%份额。董乙于2021年3月离世,姜某、董甲与董丙、刘某办完丧事后,对董乙生前与董丙、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算和整理,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就以房抵债等问题签订《协议书》,约定:董乙对涉案房屋享有的50%产权全部归董丙所有,以抵顶董乙欠董丙、刘某的全部债务,姜某、董甲对该房屋有长期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部分或全部占有、使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与产权人约定的居住时间不会短,但人的意愿不会一成不变。如果居住权人与产权人想撤销居住权,应该如何合法实施?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能撤销吗?能继承吗?一、怎么撤销居住权?1、居住权撤销的方式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
八旬老人与自己的亲生女儿因房屋归属问题对簿公堂,双方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故事梗概蔡某运与蔡某玉系父女关系。1988年3月,蔡某运在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一套,后进行了扩建,含一楼、二楼。1996年,蔡某运与蔡某玉达成口头协议,将该房屋整体以3.4万元出售给蔡某玉。约定一楼由蔡某运继续居住,因都是一家人,就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8月28日,马来西亚总理办公室(pmo)发布了一则声明,其中提及外国人在马来西亚购房不能保证可以获得永久居住权。马来西亚政府在声明中表示,“马来西亚欢迎所有游客包括来自中国的游客,并且对其他的外国游客都没有限制,因为只要他们能够满足马来西亚政府所制定的基本的移民条件。”对中国人来说,中国游客在马来西亚的单次签证有效期为30天。
【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在实际中,我们都知道关于房子的纠纷问题是非常的多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选择越来越多的人会花钱去买下房子的永久居住权。那么,只有永久居住权的房子能买卖吗,产权与永久居住权有什么区别?网友咨询:我急需一套房子,在报纸上看到一广告说有一套房子,只有永久居住权。也没有房票,由于急需这一套房子所以想去公证处公证一下,但是不知道只有永久居住权的房子能否自主买卖。
这是我们讲述的第274位真人的故事我叫小丫,全名yannick benichou,37岁。一个有幸拿到了中国“绿卡”的法国男人,在中国定居十多年,汉语像母语一样地道,现居“春城”昆明。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很喜欢孔夫子的一句话: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2021我在玉龙雪山雪莲峰攀登过程中看日照金山)作为巴黎理工综合大学核能专业,清华硕士优秀毕业生,
近日,四川渠县一对夫妻签订协议自愿离婚,双方共有财产包括一套住房。协议约定,待房贷还完后,双方一致同意该套房产归双方儿子个人所有,将房产转至儿子名下。然而,离婚之后,女方的弟弟发现离婚协议上“多”了一句话:“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对此,女方感到“被欺负”,质疑是男方私自添加,随即找到渠县民政局称并非原来离婚时签的协议。
这是一起关于房屋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冲突的案件。爷爷在去世之前将自己的产权房屋遗赠给了自己的孙子,但孙子由于某些原因又将这套房屋卖给了自己的同学。本来无可厚非,但爷爷的遗孀(后妻)因为没有其他房子,因此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中里。但孙子将房屋卖给他人后,产权人便将爷爷的遗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腾房。在这个案件中,产权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而居住人主张自己拥有房屋的居住权。
近日,四川渠县一对夫妻签订协议自愿离婚,双方共有财产包括一套住房。协议约定,待房贷还完后,双方一致同意该套房产归双方儿子个人所有,将房产转至儿子名下。然而,离婚之后,女方的弟弟发现离婚协议上“多”了一句话:“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对此,女方感到“被欺负”,质疑是男方私自添加,随即找到渠县民政局称并非原来离婚时签的协议。